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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01-16 16:44 点击量:291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发〔2021〕1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内各高校:

  现将《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

                                           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19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6〕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改革目标。

  (一)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1.考试类型。

  2.考试科目。合格考科目覆盖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的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14门科目。选择考设置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其中,物理、历史为首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为再选科目。

  3.考试对象。合格考对象为普通高中在校学生、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选择考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和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并已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

  4.考试内容。

  5.考试组织。合格考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通用技术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信息技术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科目,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施考、统一报告成绩;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统一制定考试要求,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选择考所有科目全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编排考场、统一施考、统一阅卷、统一报告成绩。

  6.考试安排。合格考每年组织2次,分别安排在上下学期末。其中,历史、地理、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学(含实验操作)在高一下学期末考试;语文、数学、外语(含听力)、思想政治、物理(含实验操作)、信息技术、通用技术在高二上学期末考试;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在相应课程结束后进行。选择考每年组织1次,与全国统一高考同期进行。

  7.成绩呈现。

  (二)健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

  1.完善评价内容。

  2.规范评价程序。

  3.强化评价使用。

  (三)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改革。

  从2024年起,普通高等学校依据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

  1.考试科目。统一高考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3门,不分文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由考生在首选科目物理、历史2门中选择1门,在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中选择2门,共计3门。

  2.考试安排。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在每年6月份全国统一考试时进行。条件成熟时,外语提供2次考试机会。

  3.成绩构成。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择考科目成绩构成,满分750分。其中,统一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首选科目物理或历史使用原始成绩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再选科目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按照“等比例转换办法”以等级转换分计入考生总成绩,每门满分100分。

  4.选考要求。

  5.录取方式。

  (四)完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强化条件保障。

  (三)强化考试安全。

  (四)强化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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